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职工上下班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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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旗委《关于印发“苏尼特右旗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上下班及请销假管理规定(试行)”》的通知(苏右党发〔2014〕11号)精神,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职工的管理,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组织纪律性,改进机关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维护机关工作秩序,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上下班考勤制度
1、机关干部职工在法定工作日期间(除公务外出之外)必须严格按照上午8:30—12:00,下午2:30—5:30的作息时间按时到岗,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擅离职守。
2、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到。如遇事假、病假或公差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,应及时填写请假单。未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,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。具体工作由秘书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。
3、干部参加赛汉塔拉镇内会议、培训、学习的,视同公务,原则上要求上班签到后再外出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,应预先通过电话告知,并经分管领导批准。
4、上班期间因事外出应及时做好外出登记,对未履行登记手续的,按缺勤旷工处理。
二、请销假制度
(一)请销假手续和审批
机关干部职工因故需离开岗位半天以上(含半天)的,由本人事先如实详细填写请假条,经分管领导批准后,方可离岗;若确属情况特殊,事先无法填写请假条的,应以电话或其他方式请假,事后书面说明理由,补办请假手续。返岗后,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,需续假的,按请假手续办理。请假期满后及时到秘书室进行销假,逾期按旷工处理。
1、常委会副主任、调研员(含正、副处级调研员)请假,须常委会主任批准。
2、办公室主任、副主任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、信访室主任请假1—3天,须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,请假3天以上的,须常委会主任批准。
3、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—3天,须办公室主任批准,请假3天以上的,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。
(二)请假类型和期限
因事因病不能上班、参加学习的,均应填写《苏尼特右旗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单》,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。
1、事假: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,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,可请事假,但必须从严控制请假时间。
2、病假: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,可以请病假,但须有医院证明。
3、婚假:按法律规定批准结婚的工作人员,可享受婚假3天,晚婚增加15天,为18天。
4、丧假:直系亲属和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,可享受丧假3天。
5、产假:
(1)女职工产假为90天,其中产前15天。难产,增加15天。多胞胎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;
(2)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,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,给予15—30天得产假;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,给予42天的产假。
(3)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,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。
(4)领取独生子女证,增加产假30天。
6、探亲假:
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,与配偶不住在一起,又不能在公休日、节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。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,又不能在公休日、节假日团聚的,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,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、节假日团聚的,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。
(1)已婚干部职工探望配偶,每年一次,假期30天。
(2)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每年一次,假期20天或两年一次假期45天。
(3)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,四年一次,假期20天。
7、年休假:
(1)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,每年休假5天;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,每年休假10天;参加工作时间满20十年以上,每年休假15天。
(2)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
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;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
8、婚假、探亲假、丧假需赴外地的,按往返实际所需时间适当给予路程假。